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花簡字第12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本院95年度花簡調字第2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
95年1月1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經本院調閱前開事件卷宗核閱
無誤,爰依原告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