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簡字第224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0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其中壹拾
伍萬玖仟捌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捌拾參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一)被告於民國93年4月22日與原告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最高以新台幣100萬元為
限度,由被告所開設帳戶內循環使用。詎被告未依約給付,
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⒈本金債權:
159,843元。⒉利息計算:(1)給付期限前之利息計算期間
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4年12月24日起至95年2月3日按
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契約書第三條)。(2)給付遲
延後之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就前述本金債權自95年2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契約書第七條)
。⒊前期未收利息:40元。(二)又依契約書第11條,被告
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
料自民國95年2月3日起,被告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
催討,均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交易記錄一覽表影本各一紙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欠款、利息等語,洵屬有據,應予照准。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66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1,660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
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
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01 月 30 日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官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01 月 30 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