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52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5290號
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
月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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