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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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張明賢 被告 林昆立
楊色嬌 林昆佑
林潔舲 林敏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2年5月30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