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文筑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70號、112年度偵字第13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圖樣之童裝1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扣案童裝1件,經鑑定後為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圖樣之商品,有鑑定報告書、扣案童裝照片可憑,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以,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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