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金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偉帆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15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偉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彭偉帆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15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藍雅筠法官范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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