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交簡附民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70號原告 張郡峯 被告 陳睿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件一)。
二、被告就原告之聲明及答辯理由詳如答辯狀(附件二)。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之113年度交易字第84號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蔡旻穎法官朱曉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件二: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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