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簡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張源峰 被告 范揚民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複代理人 呂治鋐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壢簡字第20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弘宇
法官林述亨法官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欣捷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