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交簡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4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賢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二)」第九至十行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共危險」。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二)」第九至十行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係「公共危險」之誤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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