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7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6歲指定辯護人林宜靜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3月25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朱中和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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