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原告 林靖晏 被告 周瑞慶 上列被告周瑞慶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
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周瑞慶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被告,然經本院於刑事案件中認定被告周瑞慶與其餘被告為共同正犯,故被告周瑞慶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原告自可對被告周瑞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魏俊明
法官林翠珊法官梁世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