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344號債權人 曾啟銘 上列債權人曾啟銘因與債務人 李桐生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曾啟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自民國106年9月5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有約定清償日,應釋明為何日及依據為何?如未約定,
應提出證明是否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未約定清償期,且亦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則請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