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郭麗瑛 被告 張素芬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魏俊明
法官林翠珊法官梁世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