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74號聲請人 林高德 相對人財團法人敬德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敬德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董事長,因修正變更捐助章程,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查相對人捐助章程條文,經董事會於民國108年8月5日決議修正,有該基金會第7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附卷可稽。觀諸該捐助章程之修正內容,乃涉及董事會之組織、運作、決議方法及基金會業務之執行,且係配合財團法人法於107年8月1日制定公布之條文內容,核屬健全原捐助章程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並經呈報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衛部,由該部以108年9月3日以衛部照字第1081561360號函文在卷可查,故認該捐助章程之修正應屬必要。又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按,其依法聲請處分,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附件附上檢送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影本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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