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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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18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215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此有該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九六000九四六號)各一紙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一式二聯)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各二份及個人基本資料一件在卷足憑,足證被告確已逃匿,依照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