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77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3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順亨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稅捐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4,5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94年3月17日起至民國96年3月17日止,約定依照各個稅捐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順亨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3月17日起即未繼續繳納滯欠聲請人84年度至86年營業事業所得稅、滯納金、滯納利息、滯怠報金共計新台幣4,389,76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6年3月17日,其還款方式,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償期屆至後,案外人順亨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1件、稅滯欠稅明細表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表:97年度拍字第77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1│高雄縣○○○鎮○○○段││0000-0000│旱│││5751│全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