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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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63號聲請人 吳宗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未國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提示日為何時?(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如有誤,請一併更正)。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