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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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交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郭梅 送達代收人 陳季謙 被告 陳澤賢
祥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施龍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曾耀緯法官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