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5號原告 鄭亞宸 被告 鄭進勇 被告 李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王鴻均法官洪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