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3號聲請人 郭世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長安招牌│臺灣中小企業│102年9月2日│33,477元│AB0000000│││企業社│銀行新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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