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屏東縣枋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洪啟能 訴訟代理人 阮建國
李春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墨擷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2,856元【計算式:(902.81平方公尺+724.57平方公尺)×1,200元=1,952,8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