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興邦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興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6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585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8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