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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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7號聲請人 駱尚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為補正者,裁定駁回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應提出:足以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擔保提存物;或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之證明(如: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
理由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併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通知送達後20日內,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法院提出已行使權利之證明,惟聲請狀未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進行通知程序,聲請程序即有未合。依上開說明,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為補正,裁定駁回聲請。又聲請人亦得逕向相對人發存證信函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或證明相對人同意返還擔保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參照),爰併曉示如主文第2項所示,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