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文化
林郭碧霞朱劉玉英張碧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105年度偵字第49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壹副、骰子參顆及籌碼肆拾枚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文化、林郭碧霞、朱劉玉英及張碧珠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上午12時起,在基隆市○○區○○○街○巷龍騰大地社區老人會館之公眾場所,以麻將1副、骰子3顆及籌碼40枚等賭具賭博財物,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497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麻將1副、骰子3顆及籌碼40枚,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係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核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被告余文化、林郭碧霞、朱劉玉英及張碧珠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5年度偵字第497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上開案件扣得之麻將1副、骰子3顆及籌碼40枚,均係上開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此據上開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卷第12頁、第16頁、第20頁、第24頁),並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1份及現場照片8張等在卷可查(見偵卷第27至31頁、第40至43頁),依前揭說明,核均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沒收之,則該案件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院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