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8月2日下午4點,在本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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