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56號原告丙○○原告丁○○原告乙○○上1人法定代理人
甲○○前列3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 律師被告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2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