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25條搶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於民國99年1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4月19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俊寬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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