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749號債權人丙○○債權人丁○○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交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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