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66號上訴人 蔡明發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5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發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66號刑事判決正本業經本院囑託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長官送達於當時在該看守所之上訴人即被告蔡明發,並由上訴人於民國101年1月17日親自收執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存卷可稽,上訴人不服該判決而於101年1月20日具狀聲明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依法聲明上訴,理由後補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有上訴狀1份存卷可按,其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1年2月2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