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 高暐淇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於100年9月13日在屏東市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
0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依該卷內所附100年10月4日太平洋日報第5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1年4月4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上述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泰豐昌行│萬泰商業銀行│100年9月15日│19,000元│BP0000000││││ 吳玉昌 │屏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