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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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廖錦紅上列被告因101年度易字第185號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字第8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廖錦紅於民國100年8月16日下午4時許,在屏東縣○○鄉○○村○○○路○段旁工寮前,因向告訴人 鍾根燦 詢問為何要在其農地噴灑農藥致其農地農作物枯萎,而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娘機歪」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自明。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101年3月27日準備程序時達成和解,告訴人並當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告訴人出具之撤回聲請狀1紙存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劉怡孜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史安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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