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2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12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紳杰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5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83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蔡紳杰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起訴,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邱錦珠 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將撤回告訴狀送交檢察官(當時業已偵查終結),同年12月6日則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中檢輝字民101偵25263字第128739號函檢送前揭書狀到達本院,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上開公函各一份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朱光國法官林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