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5555號異議人 賴俞彤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居臺中市○○區○○街○○巷○○號上異議人因債權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8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同年月26日送達至異議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巷○號」,並由異議人之父親賴長正代為收受,惟異議人遲至101年12月4日始具狀提出本件異議,顯逾上開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