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573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被   告  郭建翌   原住臺中市○區○○路○○○號3樓之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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