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490號
抗 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翔瑜
相 對 人  方世華
      方世如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渠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14日已繳
納裁判費,特提起抗告。」等語。
二、經核:抗告人已遵期繳納裁判費,有收據可佐,其抗告聲明
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敏芳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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