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6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6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陳昱璋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其中如附表所
示金額按附表所示方式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金池
附表:
┌──┬────┬────┬──────┬─────────────────┐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
││││││
├──┼────┼────┼──────┼─────────────────┤
│1│信用卡│5萬7,723│5萬1,129元│自94年7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
│││元││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2│現金卡│2萬8,609│2萬8,609元│自94年4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
│││元││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