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109號
原   告  盧碧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貴智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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