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得富 選任辯護人 沙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得富羈押期間,自民國105年1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徐得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4年8月12日執行羈押,嗣於104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105年1月1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