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撤緩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撤緩字第253號抗告人 陳湘翎 即受刑人上列抗告人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所為撤銷緩刑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侵占案件,經本院裁定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130號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後,於104年12月2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抗告人前於104年12月8日提起抗告,已因逾越抗告期間,經本院裁定駁回再案,現抗告人又於104年12月22日再行提起抗告,經核當然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