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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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7號上訴人 謝月娥 被上訴人 楊金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月娥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24,942,590元【註:其中主文第一、二項部分,經本院以103年度補字第186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3,827,700元。另主文第三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1,114,890元。故合計為24,942,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3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