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978號聲請人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垂景 代理人 翁祖立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載匯票之發票日、到期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應分別載明匯票之發票日、到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