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3號上訴人統加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茂林 上訴人 蕭翔升 被上訴人建行汽車貨運行(合夥)法定代理人 林時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行汽車貨運行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5,400元【註:1,926,100+1,879,300=3,80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