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清忠
上 訴 人
被   告  洪健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俊夫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30,000元×1平方
公尺=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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