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4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
撤銷本院97年度執字第22205號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原告所有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聲請前述強制執行程序,
係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0564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
明為執行名義,並請求就前述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中之「本金新
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9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8.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9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執行。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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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臺南市○區○○段○○○號(面積為│670.64×34000×│
│ │670.6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162÷10000= │
│ │34,0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9,389元(土地公│
│ │10000分之162 │告現值,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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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臺南市○區○○段81建號(門牌臺│(尚待鑑價) │
│ │南市○區○○○○路○號5樓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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