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甲○○受刑人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即受刑人甲○○因偽造署押、竊盜及恐嚇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十月及七月(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附各該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案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