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叄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叄所載之刑,與附表所列編號貳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叄萬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肆、伍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肆、伍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載期間犯如附表所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4、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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