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6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罪,減刑如各項下欄位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壹年陸月;又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罪,減刑如各項下欄位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壹年陸月;又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罪,減刑如各項下欄位所示,並與附表編號所示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各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復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編號、編號與編號;附表編號與編號;附表編號、編號與不予減刑之附表編號所示犯罪所處之刑,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甲○○所犯前開8罪各經判決確定後,固曾經法院於前開減刑條例施行前,次第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4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就附表編號
、、所示犯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3年;於本院85年度訴字第699號判決,就附表編號、所示犯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本院87年度訴字第585號判決,就附表編號、所示犯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惟按「數罪併罰之原則,並非予犯人以不當之利益,祇因在確定處罰之前犯有數罪者,所犯各罪應科之刑,基於刑事政策之理由,無一一執行之必要,故設併合處罰之特例耳」,申言之,受刑人因犯數罪並各經法院判刑確定,其以裁定就合於併罰要件者合併定以等同或低於各罪宣告刑累加刑度之執行刑者,乃就其犯數罪各經判刑確定並各諭知一定宣告刑之事實基礎下,本於刑事政策之考量,審酌其執行成效所定實際應執行之刑,尚非另以裁定可將原確定判決所處之刑予以變更,遑論就原確定判決發生「減刑」之效果。是嗣後如該併合處罰各罪因全部或一部適用減刑條例而獲減刑時,其本於實際執行成效刑事政策之現實考量,既非當然隨該抽象規範而變更,法院以原各該宣告刑所減得之刑為基礎,仍本於前述併合處罰原則而另定之應執行刑,苟實際上未逾其減刑前原裁定各罪併合處罰所定刑度者,即難以受刑人依原裁定已經定以較原各罪宣告刑累加結果更低之執行刑,而謂已侵害受刑人,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編號│││││├───────┼───────────┼───────────┼───────────┼───────────┤│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叁年肆月││││褫奪公權叁年││褫奪公權叁年│├───────┼───────────┼───────────┼───────────┼───────────┤│犯罪日期│82年12月2日16時回溯24│82年2月上旬某日起至82│82年5月上旬某日起至82│85年8月21日或之前2日內│││小時內之某時│年12月2日│年12月2日│之某時│├───────┼───────────┼───────────┼───────────┼───────────┤│偵查機關及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偵字第25706號、屏東│度偵字第25706號、屏東│度偵字第25706號、屏東│85年度偵字第6538號│││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2917號│字2917號│字2917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後├─────┼───────────┼───────────┼───────────┼───────────┤│事│案號│83年度訴字555號│83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83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85年度訴字第699號││實├─────┼───────────┼───────────┼───────────┼───────────┤│審│判決日期│83.04.25│83.09.07│83.09.07│85.12.05│├─┼─────┼───────────┼───────────┼───────────┼───────────┤│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本院││定├─────┼───────────┼───────────┼───────────┼───────────┤│之│案號│83年度上訴字1764號│83年度台上字第6448號│83年度台上字第6448號│85年度訴字第699號││判├─────┼───────────┼───────────┼───────────┼───────────┤│決│確定日期│83.09.07│83.11.25│83.11.25│86.01.27│├─┴─────┼───────────┼───────────┼───────────┼───────────┤│確定判決認定│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所犯法條│之1第2項第4款││10條第3項││├───────┼───────────┼───────────┼───────────┼───────────┤│適用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之規定││第14條││第14條│├───────┼───────────┼───────────┼───────────┼───────────┤│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原執行指揮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更字第207號(│95年度執更字第207號(│95年度執更字第207號(│95年度執更字第207號(│││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執更字第1788號│署93年度執更字第587號│署93年度執更字第587號│署93年度執更字第587號│││、84年度執更字1231號、│、83年度執字第10184號│、83年度執字第10184號│、86年度執字第419號、│││83年度執字第10184號、│)│)│86年度執緝字第483號、│││86年度執字第419號)│││88年度執更字第50號)│└───────┴───────────┴───────────┴───────────┴───────────┘┌───────┬───────────┬───────────┬───────────┬───────────┐│編號│││││├───────┼───────────┼───────────┼───────────┼───────────┤│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侵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陸年│有期徒刑壹年│││││││├───────┼───────────┼───────────┼───────────┼───────────┤│犯罪日期│85年8月21日或之前2日內│86年4月17日至同年5月3│86年4、5月間某日起至86│86年8月上旬及8月13日│││之某時│日│年8月間某日止││├───────┼───────────┼───────────┼───────────┼───────────┤│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6538號│86年度偵字第3645號│86年度偵字第6662號│86年度偵字第6662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85年度訴字第699號│86年度易字第2434號│87年度訴字第585號│87年度訴字第585號││實├─────┼───────────┼───────────┼───────────┼───────────┤│審│判決日期│85.12.05│87.01.22│88.01.12│88.01.12│├─┼─────┼───────────┼───────────┼───────────┼───────────┤│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85年度訴字第699號│86年度易字第2434號│87年度訴字第585號│87年度訴字第585號││判├─────┼───────────┼───────────┼───────────┼───────────┤│決│確定日期│86.01.27│87.03.09│88.03.08│88.03.08│├─┴─────┼───────────┼───────────┼───────────┼───────────┤│確定判決認定│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所犯法條│之1第2項第4款││之1第2項第1款││├───────┼───────────┼───────────┼───────────┼───────────┤│適用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8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之規定│││(不予減刑)││├───────┼───────────┼───────────┼───────────┼───────────┤│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貳月│不予減刑│有期徒刑陸月│├───────┼───────────┼───────────┼───────────┼───────────┤│原執行指揮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執更字第207號(│95年度執更字第207號(│95年度執更字第207號(│95年度執更字第207號(│││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執更字第50、51│署93年度執更字第587號│署88年度執更字第61號、│署88年度執更字第61號、│││號、86年度執字第419號│、87年度執字第952號、│88年度執字第582號)│88年度第582號)│││、86年度執緝字第483號│88年度執更字第51號)│││││、87年度執字第9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