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28號聲請人 陳龍吉 相對人財團法人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96年10月9日以環署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6年10月1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茲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於103年5月7日召開第3屆第2次董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8條,已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3年6月16日以環署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核備,爰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董監事會議紀錄、函文、修正後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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