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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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彭信凱 原告 彭羚榛 被告 陳冠宇 上列被告陳冠宇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05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廖建瑋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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