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 謝登科 原告 陳莉蓁 原告與被告金上豐有限公司、 蔣婉萍 間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9,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由本106年度救字第54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程淑萍